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
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规范我校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和条件,明确工作职责,保证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〔2012〕4号)、国务院《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1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
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、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好的教学能力,能够独立承担课程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。我校主讲教师,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热爱教育事业,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坚持教书育人,从严执教。
2.通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,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3.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(含)以上学位或中级(含)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
4.全面系统地知晓本学科课程目标、教学大纲的全部内容,通读本门课程教材及其辅助教材,熟悉课程全部内容和基本技能,了解教学相关参考书和资料,了解本学科发展最新成果,能独立完成一轮课程的教学设计方案。
5.具有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能力,并能掌握多种教学方法,合理、有效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。
二、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
1.从未在我校承担过课程主讲教学任务的专、兼职教师。
2.曾经在我校承担过课程主讲教学任务,但由于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,已终止课堂教学5年(含)以上,拟再次承担课程主讲教学任务的专、兼职教师。
3.符合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,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,正在承担课程主讲教学任务的专、兼职教师。
三、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和程序
(一)认定时间
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,如有特殊情况,则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时间。
(二)认定程序
1.申请人填写《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》(见附件),并提供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、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、硕(博)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,按拟授课程归属报所在教学单位初审。
2.各教学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,组织教师试讲工作,根据审查结果和试讲情况签署意见后,将材料报送教务处,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家认定。
四、主讲教师工作职责
主讲教师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1.服从学校教学工作安排,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相关任务,含理论课教学、实验(实训)课教学、指导撰写毕业论文、辅导答疑、作业批改、试卷评阅监考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。
2.参加教学建设有关活动,如精品课程建设、优秀课程建设、教学团队建设、网络课程建设、教学相关档案整理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等。
3.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,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,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,保证课堂教学质量,促进教风学风建设。
4.终身学习,不断提高,完善自我。
五、主讲教师资格复查
(一)复查对象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讲教师,应接受主讲教师资格复查。
1.受到授课班级三分之一以上学生投诉,要求对其主讲课程更换教师者。
2.前一学期学生评教平均分数不及格者。
3.一学年内累计两次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或教学效果评价不合格者。
4.三名以上教学管理干部、教学单位领导、校领导或教学督导随堂听课,认为基础理论和教学水平达不到基本要求者。
(二)复查程序
1.教务处确认主讲教师资格复查名单后,通知相关教学单位。
2.各教学单位成立主讲教师资格复查工作小组,成员不少于7人,由院(部、中心)领导、教学督导组成员、教师代表等共同组成。
3.复查工作小组安排随堂听课,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,听课人数不少于5名,给出听课意见。
4.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复查工作会议,介绍复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随堂听课意见,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是否通过复查。同意通过复查的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(含)以上者,建议保留主讲教师资格;同意通过复查的票数未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者,建议取消主讲教师资格。
(三)处理办法
1.对于列入主讲教师资格复查名单,且通过复查的教师,各教学单位应给予相关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帮助,学校教学督导组要跟踪该教师一个学期的教学过程,悉心指导,使其尽快提高业务能力,胜任教学工作。
2.对于列入主讲教师资格复查名单,未通过复查的教师,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,教务处将取消主讲教师资格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人事处。取消主讲教师资格者,下一学年不得承担授课任务,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。
六、考核管理
1.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课程主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,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,原则上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学任务。确因教学工作量大、主讲教师严重缺乏或特殊需要的专业,可少量安排暂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专、兼职教师,或外聘教师担任课程主讲任务,但必须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,报教务处批准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主讲教师资格:
(1)品行不端,影响恶劣者;
(2)造成重大教学事故,后果严重者;
(3)弄虚作假、骗取主讲教师资格者;
(4)主讲教师资格复查未通过者;
(5)三年内,有两次被学校列入主讲教师资格复查名单者;
(6)脱离教学工作5年(含)以上者;
(7)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。
七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